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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大腿不成反而赔了钱这些品牌不能随便叫

时间:2021-05-21 13:21:22  阅读:8381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五常大米”“西湖龙井”“舟山带鱼”这些名称不能想用就用

  “五常大米”“西湖龙井”“舟山带鱼”…… 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可不能随便叫,否则相关产品将面临侵权纠纷。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因知名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众多,不少试图搭便车的商家都因为商标使用不规范被起诉,知名品牌的“大腿”没抱着反而赔了钱。

  案例1 未经授权搭便车

  私自售卖“五常大米”超市赔了4.3万

  “五常大米”是经商标局核准的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也拥有广泛的美誉度,然而,一些商家未取得授权就在包装上突出所售产品是五常特产,试图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以搭上知名品牌的便车,没想到却因此侵权被判赔偿。

  记者以“五常大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相关文书共378篇,其中不少都是因侵害商标权引起的纠纷。一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显示,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家“烟酒超市”公证购买了两袋大米:2.5千克“五常稻花香”大米突出标注稻花香字样;“五常特产有机米”外包装正面突出使用了“五常”标识。涉嫌侵权商品包装下方印有黑体字“五常”,背面印有“产品名称:五常大米”字样。

  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该烟酒超市的经营者某商贸公司在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文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商贸公司最初辩称自己只是零售,并非生产商,不构成侵权。

  判决书显示,经商标局核准,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取得“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及“五常大米”商标。该协会制定的《“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第九条规定,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和证明商标标识,并交纳管理费。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是涉诉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诉商标为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大米的生产地域范围为黑龙江省五常市的特定地域,且具有特定品质。凡使用上述证明商标的,均须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涉案商标组成为汉字+拼音+图形商标,其中“五常”汉字系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鉴于涉诉大米的外包装上显示了“五常”字样,但被告公司并未取得大米协会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其行为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诉大米系被认证过的来自五常市的大米。故五常市大米协会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犯涉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赔偿数额,因五常市大米协会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及被告公司的获益情况,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2 产地不同乱标注

  龙井、带鱼包装混淆公众被判侵权

  与“五常大米”类似,消费者熟知的“西湖龙井”“舟山带鱼”等均属于地理标志商标。在实践中,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是保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这种带有产地来源性质的商标并不是谁都可以注册、随便使用的。

  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龙井茶产业协会)起诉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龙井茶产业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该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带有“西湖龙井”的商品,其生产地域范围需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具体为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区域,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

  该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外包装纸质封套上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被龙井茶产业协会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商品系被告公司对散茶包装后对外销售,因纸质封套上显著位置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且并未标识产地,基于“西湖龙井”的知名度,上述“西湖龙井”使用方式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品质和来源的误认。

  在另一起涉及“舟山带鱼”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舟山带鱼”商标的注册人是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根据该协会制定的《“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符合舟山带鱼生长地域、鱼类特征及加工标准等三方面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其申请使用“舟山带鱼”的证明商标。

  原告舟山水产协会称,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舟山带鱼”系列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品牌曾获“浙江省区域名牌”、“2016水产品区公共品牌”、“2017中国百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品牌”等荣誉,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舟山带鱼”在网上进行宣传销售,已涉嫌商标侵权。此外,被告所售产品产地为连云港,其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并非为了表明产地,而是意图搭乘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使公众产生混淆。某网络平台为被告公司店铺提供宣传链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涉嫌构成帮助侵权,也被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在西湖龙井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带有“西湖龙井”标识包装的茶叶商品,同时赔偿原告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舟山带鱼商标权纠纷案中,因被告某公司加工包装的带鱼段商品包装袋上均有“舟山带鱼段”文字,且字体显著大于包装袋中其余文字,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提醒

  地理标志商标应用之“有道”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雒欣告诉记者,诸如“五常大米”“西湖龙井”“舟山带鱼”“盘锦大米”“安吉白茶”“安溪铁观音”“赣南脐橙”“郫县豆瓣”等知名“土特产”名称,其实都属于地理标志商标。如上述案例所示,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应当是具有检测、识别和监督特定商品品质能力的机构或者协会等组织。雒欣解释说,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各类行业协会,比如五常市大米协会、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等。

  “但并不是说,相关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注册了,其他经营者就不能使用了。”雒欣表示,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包括特定产区、特定品质、特定工艺等要求的,经营者可以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即可使用该商标。而且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但是对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注册人也有权禁止使用。

  地理标志和一般商业标识不太一样,地理标志的保护关乎区域经济发展,更关乎地域文化传承。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管理,这些资源最后很可能被滥用。设置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注册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统一管理,以识别产品来源,确保产品品质,让这些“土特产”获得保护,得以传承并发展下去。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相关行业协会作为‘五常大米’‘西湖龙井’等品牌开发及品质监督的专门组织,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对仿冒、滥用等行为进行主动维权,既保障了相关产品品质,又维护了品牌声誉。”雒欣提醒,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时,经营者应及时向权利人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对于暂不符合申请规则的,在标注产地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进行规范标注,如“原产地:某省某地”等,避免侵权。(记者 张蕾 实习生 郭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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